類別

申請項目

父母

證件

出生

證明

戶口名簿

申請書

委託書

備註

身分證

印章

新生兒出生登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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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同時申請生育獎勵金 & 育兒津貼

2萬生育獎勵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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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申請

*雙胞胎可申請兩份,共4萬元

5歲以下育兒津貼,月領2,5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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郵局or

富邦(父母皆可)

*最近1年經稅捐機關核定所得申報稅率未達20%

*雙胞胎每月為5,000

保局

生育補助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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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透過母親公司(投保單位)申請

 

 

◎台北市新生兒登記

臺北市松山區公所  (02)23948838

一、申請人:

  1. 由新生兒的父母、祖父母、戶長、同居人或撫養人親自前往辦理。
  2. 亦可由新生兒的父母、祖父母、戶長、同居人或撫養人委託他人辦理。

二、所需文件:

新生兒的父母、祖父母、戶長、同居人或撫養人的國民身分證
○ 新生兒的父母、祖父母、戶長、同居人或撫養人的印章(簽名也可
○ 出生證明書。(請父母雙方在出生證明書下方之從姓約定欄約定從父姓或母姓,並簽名或蓋章
○ 新生兒欲申登之戶口名簿
子女從姓約定書。(出生證明書上已約定者可免附)
○ 新生兒的父母、祖父母、戶長、同居人或撫養人委託他人辦理,則請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的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簽名也可)。
 

三、辦理地點:新生兒欲申報戶籍之所在地戶政事務所。

四、受理時間:

○ 新生兒父母雙方及申請人皆設籍於臺北市:週一至週五:上午8:30至夜間20:00

○ 若新生兒父母之一方及申請人戶籍在外縣市者,而該外縣市又未實施夜間服務者,則僅能先行收件。

五、相關書表:

○ 委託書:DOC PDF

○ 子女姓氏約定書:DOC PDF

參考網址1http://tcgwww.taipei.gov.tw/ct.asp?xItem=23171187&ctNode=42971&mp=124011

參考網址2http://www.zzhr.taipei.gov.tw/ct.asp?xItem=1981963&CtNode=43516&mp=102051

 

◎申請2萬元生育獎勵金◎

載申請表

下載委託書

○ 新生母親存摺影本、戶口名簿正本

○ 申請人之身分證(適格申請人為新生兒母親)印章(或簽名)

○ 生育獎勵金申請表(可至民政局助妳好孕專區→常見問答下載)

○ 如新生兒母親無法到場,需另附委託書(可至民政局助妳好孕專區→常見問答下載

○ 於新生兒出生60日內申請生育獎勵金

參考網址http://www.e-services.taipei.gov.tw/hypage.cgi?HYPAGE=form.htm&s_uid=007168

 

◎申請每月2500元育兒津貼◎

下載申請表

申請人,係指兒童之父母雙方,如遇有家庭變故者,則為兒童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,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:

○ 照顧5足歲以下兒童。

○ 兒童及申請人設籍,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1年以上(詳見備註)。

○ 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20。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,其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者,亦同。

○ 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。

○ 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、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。

註:兒童未滿一歲,其出生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者,兒童本身不受設籍滿1年限制(但父母仍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以上)。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、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,其本身不受設籍滿1年限制。(但仍須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,另其配偶及子女亦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以上)。

 

申請應備文件

  申請表、申請人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(如戶口名簿)、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或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 

參考網址http://www.dosw.tcg.gov.tw/i/i0300.asp?l1_code=27&l2_code=01&fix_code=2701018&group_type=1

  

◎申請勞保局生育給付◎ 

下載申請表

一、 請領資格
  1.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
  2.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
  3.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。
 
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,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、早產、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,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,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。
  所謂【早產】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,小於37週生產者;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,少於2500公克者 ---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。
二、 給付標準
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,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(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)起,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。
三、 請領手續
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,應備下列書件(均應蓋妥印章):
  1. 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。
  2. 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生母及嬰兒姓名、出生年月日等專欄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。
  3.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,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,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    (1) 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,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、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;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,應經外交部複驗。
    (2) 大陸地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,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。(註︰海基會)
    (3) 香港或澳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,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。(註︰香港為中華旅行社、澳門為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辦事處)
    (4) 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,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。
  4.

死產者,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、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(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、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)。

 

※ 補助金額:每月"勞保投保金額"/每次生產不論胎數(上限43900)

※ 浮貼申請人之存簿封面影本

 

參考網址http://www.bli.gov.tw/sub.aspx?a=fcqNNB3OEQY%3D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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